為什麼查這家公司
電動大客車是台灣少數買方依法必須公告、賣方依法必須揭露、政府還依法逐案查核零組件產地的產業。客運業者要拿補助買車,得走政府採購程序;車輛業者要進補助名單,得通過交通部的資格審查,而審查項目裡明文包含「電池芯產地與技術來源」。
受查對象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所以是最適合的切入點,有三個可查證的理由:
交通部公告的合格車輛業者清單上,它的車型數最多,16 款中占 5 款。
它在政府採購網上的得標案金額最大,53 件,決標金額合計 117.07 億元。
它於 2026 年 8 月 10 日掛牌上市。為了上市而出具的公開說明書,把年報裡用代號隱藏的供應商還原成公司全名。這在同業中是唯一的一份。
法人資料
| 公司名稱 | 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統一編號 | 27579308 |
| 股票代號 | 2237(簡稱「華德動能-創」,臺灣創新板) |
| 外文簡稱 | RAC Electric Vehicles Inc. |
| 代表人 | 蔡裕慶 |
| 資本總額/實收 | 2,000,000,000 元/1,289,379,010 元 |
| 每股金額/已發行股份 | 10 元/128,937,901 股 |
| 所在地 | 桃園市大園區五青路 291 巷 33 號 |
| 核准設立 | 2005-04-07 |
| 上市日期 | 2026-08-10 |
| 最後核准變更 | 2026-03-09 |
| 簽證會計師事務所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劉美蘭、賴志維) |
| 登記機關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一級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市公司基本資料清單,提供股票代號、上市日期、實收資本額與簽證會計師。二級商工登記開放資料第三方鏡像 company.g0v.ronny.tw,提供設立日期、所在地與董監事。對照組: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與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均命中上市清單,兩份資料源之查詢機制均經驗證有效後始作成本節結論。
母公司持股 60.48%,董事會九席中四席由它指派
| 職稱 | 姓名 | 所代表法人 | 持有股份 |
|---|---|---|---|
| 董事長 | 蔡裕慶 | 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73,650,922 |
| 董事 | 蔡裕成 | 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73,650,922 |
| 董事 | 蔡珠蘭 | 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73,650,922 |
| 董事 | 楊誌榮 | 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73,650,922 |
| 董事 | 蔡易忠 | (自然人) | 3,009,000 |
| 獨立董事 | 黃靖雄 | (自然人) | 0 |
| 獨立董事 | 梅筱珍 | (自然人) | 0 |
| 獨立董事 | 陳東昌 | (自然人) | 0 |
| 獨立董事 | 詹鈞皓 | (自然人) | 0 |
商工登記所載車王電子持股 73,650,922 股,除以同一份登記所載已發行股份 121,772,901 股,得 60.48%。
受查對象上市公開說明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 10% 股東及其持股比例」欄載:車王電子(股)公司 60.48%(115 年 6 月 30 日)。
兩者出自不同機關、不同時點、不同計算路徑,數字完全一致。這條控制關係可以直接寫進結論,不必附保留。
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4827138,上市股票代號 1533,1982 年 7 月 19 日設立,實收資本額 985,474,860 元,代表人亦為蔡裕慶。母子公司由同一自然人擔任董事長。這一點在下一分頁會再出現一次,因為車王電子同時是受查對象最大的供應商。
官方合格清單上的位置
交通部依「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第九點,應揭露審查資格符合之車輛業者及其車輛車型清單。最新版本更新日期為 115 年 9 月 1 日,全份 16 款車型、6 家業者:
| 業者 | 車型數 | 現行有效 | 備註欄記載 |
|---|---|---|---|
| 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查對象) | 5 | 1 | 電池組符合 UN R100.03 規定 |
| 成運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4 | 1 | 電池組符合 UN R100.03 規定 |
| 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2 | 2 | 電池組符合 UN R100.03 規定 |
| 創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 | 0 | 電池組符合 UN R100.03 規定 |
| 鴻華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車身:順益) | 2 | 0 | 符合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電池組符合 UN R100.03 |
| 總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1 | 0 | 電池組符合 UN R100.03 規定 |
一級無★交通部委由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公示之「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合格車輛業者及其車輛車型」(115 年 9 月 1 日版,PDF 共 4 頁)。此清單是主管機關依要點第九點所負的法定揭露義務,不是業者自述。「現行有效」以外之車型,清單載明為「已取得資格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已逾期未申請換發」。
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八款列出十項必須完成的國產化項目,做不到的業者可以改走第六點:由業者本身、其關係企業或合作的關鍵零組件供應商,在國內投資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投資標的包含設立電動車用動力電池芯製造廠。
16 款車型中只有鴻華先進科技的 2 款走這條路。其餘 14 款,包括受查對象的 5 款,走的是第三點的國產化項目路線。兩條路線的差別,正是這份報告要處理的問題,在下一分頁展開。
- 一級官方公示資料或法規原文
- 二級媒體、第三方平台或鏡像轉載
- 三級本報告之推論
- ★內容出自利害關係人自己的陳述
- 無★非當事人自述,可用以對抗質疑
- 原件核實已調閱原始文件逐欄比對
- 待查證資料取自公開介面,尚未以原件驗證
這條鏈長什麼樣
原產地國別 62 品項全數「中華民國」
下游:為什麼私人客運公司的採購會出現在政府採購網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首都客運、大都會客運、桃園客運都是私人公司,本來沒有公告採購的義務。但買電動巴士拿的是政府補助,補助比例過半就落入採購法第 4 條,整件採購連同得標廠商、決標金額、原產地國別都必須上網公告。這是本案能查到這麼多東西的唯一原因。
| 項目 | 數值 |
|---|---|
| 採購網上以受查對象統一編號檢索之公告總數 | 97 |
| 判定為得標之公告(決標公告 50、更正決標公告 25、含多品項 1) | 76 |
| 去重後之得標案件數 | 53 |
| 決標金額合計 | 11,707,113,007 元 |
| 預算金額合計(48 件有值) | 13,909,439,132 元 |
| 政府補助金額合計(35 件有值) | 6,267,757,520 元 |
| 補助占預算比例之中位數 | 58.3% |
| 補助比例達 50% 以上者 | 30 / 35 件 |
一級無★政府電子採購網決標公告,逐案調閱完整明細 53 件。對照組:以同一機制檢索前次調查之受查對象統一編號,回傳 551 筆公告,與該次調查所得筆數完全一致,查詢機制經驗證有效後始作成本節統計。
買方是誰
| 買方(採購公告所載單位) | 件數 | 決標金額 | 其中政府補助 |
|---|---|---|---|
|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6 | 2,363,785,000 | 1,556,500,000 |
|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5 | 2,828,570,000 | 1,721,800,000 |
|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5 | 869,120,000 | 612,800,000 |
|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 5 | 26,398,374 | 0 |
|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2 | 792,777,500 | 130,000,000 |
|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2 | 608,140,000 | 60,300,000 |
|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2 | 424,244,000 | 393,200,000 |
|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2 | 406,040,000 | 189,000,000 |
|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2 | 300,800,000 | 214,400,000 |
|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2 | 229,840,000 | 0 |
|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1 | 851,100,000 | 582,750,000 |
|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1 | 328,350,000 | 0 |
|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1 | 270,742,500 | 167,400,000 |
|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1 | 199,656,000 | 0 |
| 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1 | 191,520,000 | 140,000,000 |
| 其他 11 個單位(各 1 件) | 11 | 1,046,029,633 | 499,607,520 |
「其他 11 個單位」含亞通客運、義大客運、南投客運、南台灣客運、嘉義縣公共汽車管理處、興南客運、高雄客運、科技之星交通、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桃園縣大溪鎮公所、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部分公告之單位欄僅載「總務課」「採購組」「遊憩課」「電動大型客車採購工作小組」,已依機關代碼併入所屬單位計算。
該 23 件公告的「機關名稱」欄均為良評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59176790,資本總額 2,550,000 元,代表人林良一,高雄市三民區,2016 年 12 月 27 日設立,財政部登記行業為「其他管理顧問」與「未分類其他家用器具及用品零售」)。
但同一份公告的「單位名稱」欄記載的是真正的買方,例如巨業交通、東南汽車客運。可以合理理解為受客運業者委託辦理採購的代辦機構,本報告已據「單位名稱」欄還原上表的買方分布。
記下這件事,是因為它會影響檢索:以客運業者名稱檢索採購網,會漏掉這 23 件、64.93 億元。只有以得標廠商的統一編號檢索才抓得完整。
原產地國別欄位:62 個品項全部是中華民國
| 決標公告所載原產地國別 | 品項數 | 該欄位得標金額 |
|---|---|---|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59 | 11,384,048,007 |
| 中華民國(ROC) | 3 | 98,125,000 |
| 欄位空白 | 1 | 0 |
| 中國大陸 | 0 | 0 |
決標品項的名稱是「電動低地板大型客車」,原產地國別記載的是整車的原產地。車在桃園大園組裝,填中華民國沒有任何問題。
但這不能回答「電池芯是哪一國製造的」。採購公告的欄位設計裡沒有零組件層級的原產地欄。62 個「中華民國」證明的是整車在台灣製造,不是它的每一顆電芯都在台灣製造。
把整車原產地讀成零組件產地,是這類調查最容易犯的錯。本報告不作此推論。
另外兩個欄位
| 欄位(由招標機關填載) | 是 | 否 | 無此欄位 |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0 | 41 | 12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0 | 41 | 12 |
| 投標廠商家數為 1 家 | 36 | 2 家 10 件、3 家 7 件 | |
有填載的 41 件,機關全部勾「否」。這兩個欄位反映的是招標機關對案件性質的認定,不是對廠商的評等。要記的是:即使公車採購涉及大量境外零組件,機關並不把它認定為涉及國家安全的採購。
另一個數字是投標廠商家數:53 件中有 36 件只有一家投標,占 68%。全國合格車輛業者僅 6 家,其中 4 家的車型已逾期未換發,這個比例有結構上的原因,不宜逕自解讀為異常。
上游:法規怎麼處理電池芯
問題的核心在一份行政規則的一個條款。
應完成下列國產化項目:1. 車身總成 2. 智慧化系統 3. 電池組(Pack) 4. 取得本部國內大客車製造廠自主設計開發能力資格 5. 整車控制系統(VCU) 6. 電池管理系統(BMS) 7. 鋼材車架(橫樑/縱樑) 8. 電能補充系統(含車端及充電設備端) 9. 動力系統之馬達定轉子 10. 動力系統之馬達矽鋼片及驅動器(不含絕緣柵雙極型電晶體 IGBT)。
電池組(Pack)是把很多顆電池芯(Cell)串並聯起來,加上外殼、線束、冷卻與保護電路,變成可以裝上車的一整包。電池芯才是化學反應真正發生的地方,也是這條供應鏈技術與資本門檻最高的一層。
法規要求國產化的是組裝那一層。電芯那一層不在強制項目內。
而同一份要點並非沒有處理電池芯。它處理了,只是處理方式是「要業者交資料、要政府去查」,不是「必須國產」:
(十六)自動化與智慧化配備、整車能源控制器(VMS)、電池管理系統(BMS)、車載資通訊設備等來歷證明文件,及未使用中國大陸製資通訊設備之切結書。
(十八)電池組製造業者之製造品質管理相關證明文件,電池芯業者取得 IATF16949 車輛產業品質管理系統認證證明文件。
(十九)電池組製造業者符合 UNR100.02 規定證明文件、車輛安全檢測基準 REESS 檢測規定、電池安全性檢查及電池材料(含外殼)來源等證明文件。
(二十一)電池芯技術、來源及證明資料。
國產化及技術分組初審意見,應審查車輛國產化項目及要求規定與電池芯產地與技術來源(評估項目與權重如附件六),以及第六點第四項各款規定之文件。
辦理國產化及技術評估、國產化達成度評估、電動大客車產業鏈國內重大投資評估與電池芯產地及技術來源查核,並得對業者或其關係企業或合作之關鍵零組件製造商之生產、庫存場所、投資設廠地點或實際運行車輛等進行現場訪視及抽驗。
要點第九點規定主管機關應揭露的,是「審查資格符合之車輛業者及其車輛車型清單」。第 01 分頁那份 4 頁的 PDF,就是這條規定的全部產出:業者名稱、車型代碼、行駛路線、使用業別、自動駕駛輔助系統,以及一句「電池組符合 UN R100.03 規定」。
16 款車型,沒有一款載明電池芯的產地或製造商。
所以這條供應鏈的斷點性質,和一般「查不到」不一樣:資料存在,在經濟部的審查卷宗裡;有專責分組審過,還可以到工廠現場抽驗。只是法定揭露的範圍不包含它。
那麼受查對象自己揭露了什麼
受查對象是上市公司,年報受「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拘束。該準則第 18 條第 2 款有兩個目與本案直接相關。
(三)主要原料之供應狀況。
(四)最近二年度任一年度中曾占進(銷)貨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客戶名稱及其進(銷)貨金額與比例,並說明其增減變動原因。但因契約約定不得揭露客戶名稱或交易對象如為個人且非關係人者,得以代號為之。
第三目:主要原料之供應狀況
受查對象 113 年度股東會年報第 71 頁,依此款列出十項關鍵零組件:
| 項次 | 主要製程 | 供應狀況欄記載 |
|---|---|---|
| 1 | 馬達與驅動系統 | 良好 |
| 2 | 電控管理系統 | 良好 |
| 3 | 傳動系統 | 良好 |
| 4 | 轉向系統 | 良好 |
| 5 | 煞車系統 | 良好 |
| 6 | 底盤 | 良好 |
| 7 | 冷氣系統 | 良好 |
| 8 | 電池組 | 良好 |
| 9 | 電池管理系統 | 良好 |
| 10 | 充電機組 | 良好 |
一級★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3 年度股東會年報(股東會後修訂本),公開資訊觀測站電子檔 2024_2237_20250612F11.pdf,第 71 頁。內容為受查對象自行編製,故加註★。
整張表沒有任何供應商名稱、沒有任何產地、沒有任何數量或金額,供應狀況欄十項一律填「良好」。
值得對照的是同一份年報第 65 頁,受查對象自己畫的產業上中下游關聯圖。該圖把「電動巴士業務」的上游列為「車體零組件」,而上游第一項寫的是:電池芯。
公司自己認定電池芯是上游第一項;法定的「主要原料之供應狀況」表上,這一項不存在。
第四目:占進貨總額 10% 以上的供應商
| 年度 | 供應商 | 進貨金額(仟元) | 占比 | 與發行人之關係 |
|---|---|---|---|---|
| 112 | A | 464,217 | 26.40% | (未載) |
| 112 | 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340,835 | 19.38% | 本公司之母公司 |
| 112 | 其他 | 953,238 | 54.22% | |
| 113 | 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251,210 | 32% | 本公司之母公司 |
| 113 | B | 57,520 | 7% | (未載) |
| 113 | 其他 | 487,732 | 61% | |
| 114Q1 | 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42,518 | 23% | 本公司之母公司 |
| 114Q1 | B | 12,700 | 7% | (未載) |
| 114Q1 | 其他 | 127,424 | 70% |
4.64 億元、占進貨總額 26.40%,比母公司還多。名稱欄是一個字母。
這不是漏載。準則第 18 條第 2 款第 4 目的但書明文允許:因契約約定不得揭露供應商名稱者,得以代號為之。年報第 72 頁的註 1 也照抄了這句但書。
同一頁的銷貨表更徹底:112 年度六家客戶 E、F、G、C、H、I,113 年度六家客戶 A、K、B、J、L、M,114 年第一季兩家客戶 M、N 合計占 98%。沒有一家客戶具名。
但這些客戶是誰,前面的採購公告已經一家一家寫出來了:首都客運、大都會客運、巨業交通、桃園客運。同一批交易,在證券法規下是代號,在採購法規下是全名。
公開說明書把代號還原了
受查對象於 2026 年 8 月 10 日上市。為辦理上市前現金增資公開承銷,須依規定出具公開說明書並經生效。該份公開說明書(價格確定版)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生效,內含承銷商評估報告。評估報告裡,年報上的代號被寫成了公司全名。
C 公司:日本住友商事株式會社為日本上市公司(股票代號:J8053),為日本住友集團旗下之綜合貿易公司……於 1953 年在台灣成立「住友商事台北駐在員事務所」,而於 1991 年 4 月改組為法人公司「C 公司」……申請公司自 2017 年開始與 C 公司交易往來,主要向 C 公司採購三元鋰(AESC)電池模組,申請公司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對其進貨淨額分別為 464,217 千元及 27,214 千元,其占各年度進貨淨額比例分別為 26.40% 及 3.30%,為申請公司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第一大及第七大供應商……2025 年起對 C 公司採購金額為 0 元。
I 公司:……於 2001 年 4 月於交易所掛牌成為台灣上市公司(股票代號:1533),主要從事汽車電子及電動工具之製造……該公司自 2014 年開始與 I 公司交易往來,主要向 I 公司採購電池模組(含液冷電池包、制冷主機及磷酸鋰鐵(LFP)電池芯)、線束及充電機等。該公司 2024~2025 年度對其進貨淨額分別為 251,210 千元及 455,432 千元,其占各年度進貨淨額比例分別為 30.45% 及 28.24%,皆為各年度第一大供應商。
J 公司:德國采埃孚傳動科技(ZF Friedrichshafen AG)為世界知名之車用傳動及底盤技術供應商……並於 2009 年 5 月在台灣成立 J 公司。
年報 112 年度第一大供應商「A」,金額 464,217 仟元、占 26.40%。公開說明書 2023 年度(即民國 112 年度)C 公司,金額 464,217 千元、占 26.40%。兩個數字完全相同。
公開說明書並直接寫明 I 公司股票代號 1533,即車王電子。
結論:同一家公司在兩份法定文件裡,一份寫代號,一份寫全名。差別不在資料有沒有,而在哪一部法規要求寫到什麼程度。做供應鏈調查,只讀年報會停在字母;上市前的公開說明書往往是最後一次把名字寫出來的機會。
電池芯本身:公司自己說多自海外採購
電動巴士之生產周期約 8~12 個月,且關鍵料件(如電池芯(電池包來自車王)、前後軸、變速箱等)多自海外採購,從下單至報關至少約 3 個月,致在製與完工庫存較容易累積於「1~2 年」甚至「2 年以上」之庫齡區間。
它說了兩件事:電池包來自車王電子;電池芯等關鍵料件多自海外採購,且需報關。
它沒有說的是:哪一個海外。公開說明書全文約 110 萬字元中,「中國大陸」出現 13 次,逐一檢視後,全部出現在產業背景與各國政策比較的段落(例如中國大陸 2024 年新能源巴士銷售 57,347 輛),沒有一次出現在該公司供應商或原料來源的描述中。
因此本報告能作成的最強陳述只有一句:受查對象於法定文件中自陳電池芯多自海外採購,未載明國別;同一份文件未將任何供應商或原料來源指向中國大陸。本報告對電池芯之實際產地不作認定。
十年前的另一條線:法院判決裡的電池供應商
受查對象與另一家電池供應商間的貨款訴訟,從桃園地方法院一路打到最高法院。判決書是公開文書,記載的內容比任何自願揭露都完整。
上訴人:雷天溫斯頓電池有限公司(Thunder Sky Winston Battery Limited) 被上訴人: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上訴人係依香港法律成立之公司……上訴人雖未經我國認許,然仍不失為非法人團體,而有當事人能力。
被上訴人自民國 100 年起,陸續與訴外人溫斯頓電池貿易公司(Winston Battery Trading Limited)進行電池買賣交易,尚積欠美金 70 萬元之貨款。
查依卷內溫斯頓貿易公司與被上訴人間之交易發票,其等係約定由溫斯頓貿易公司提供稀土鋰釔動力電池、導電條、端子、大巴電池方案、中巴電池方案、小卡車電池方案、垃圾車電池方案等商品。
主文: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美金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〇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案經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114-07-23)駁回雙方第三審上訴,高等法院判決確定。
判決另載:溫斯頓貿易公司之董事黃斌、鍾海(現名鍾響真,判決引用廣東省廉江市常住人口登記卡)於香港公證人處出具聲明書;受查對象創辦人蔡篤雄於原審證稱,該公司「搬到福建時伊曾經去拜訪負責人」。
這些是判決書明文記載的事實。但要非常明確地說清楚它們證明什麼、不證明什麼:
證明的是:受查對象自 2011 年起,向一家依香港法律設立、董事戶籍在廣東、公司曾遷至福建的貿易公司,採購包含「大巴電池方案」在內的電池商品,金額爭議達美金 70 萬元,纏訟至 2025 年。
不證明的是:這些電池的製造地。交易對象的註冊地不等於商品的製造地,一如買方登記在台灣不代表產品產於台灣。判決全文未認定製造地,本報告亦不作此認定。
時序上值得一併記下:這批交易發生於民國 100 年至 105 年間,早於交通部示範計畫的國產化要求(自民國 109 年起分年增加),也早於受查對象取得合格業者資格。
八個面向的查核結果
本分頁對受查對象逐項查核,並在每一項「查無紀錄」之前,先以已知有資料的對象驗證查詢機制確實有效。沒有通過對照組驗證的項目,不寫「查無」。
| 面向 | 結果 | 依據與對照組 |
|---|---|---|
| 1 司法訴訟 | 有,30 筆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以公司全名檢索。對照組: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命中 5 筆,機制有效。詳下。 |
| 2 環保裁處 | 0 筆 | 環境部化學物質與環境污染裁處資料,以統一編號分五個時段檢索 2001 年至今。對照組:台積電 7 筆、中鋼 15 筆命中,機制有效。 |
| 3 勞動法令 | 勞基法類 0 筆 職安類 2 筆 |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公告,涵蓋 112-09-06 至 115-09-05。對照組:台積電 13 筆命中,機制有效。職安 2 筆為 105 年公告,在該公告涵蓋期間之外,係另行查得。 |
| 4 職業安全事故 | 有,2 起 | 刑事判決與公開說明書。詳下。 |
| 5 資通安全 | 有制度揭露 | 年報準則第 18 條第 6 款強制揭露。受查對象年報載 110 年經董事長核准成立資訊安全管理委員會,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
| 6 公司治理 | 關係人交易集中 | 母公司持股 60.48%、指派四席董事,同時為 2024、2025 年第一大供應商。詳下。 |
| 7 制裁與出口管制 | 0 筆 | OFAC 特別指定國民清單、OFAC 非 SDN 綜合清單、美國商務部 BIS 綜合篩查清單。對照組:SDN 清單 WAGNER 命中 20 筆、綜合清單與 BIS 清單 HUAWEI 分別命中 7 筆與 4 筆,三份清單之查詢機制均經驗證有效。 |
| 8 實質受益人 | 已查明 | 母公司車王電子為上市公司(1533),股權分散於公開市場,無單一自然人終極控制者可查。詳下。 |
年報自陳與官方裁罰紀錄的交叉比對
受查對象年報依準則第 18 條第 4 款與第 5 款,須列明違反環保法規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處分。其記載如下:
四、環保支出資訊: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因污染環境所遭受之損失(包括賠償及環境保護稽查結果違反環保法規事項,應列明處分日期、處分字號、違反法規條文、違反法規內容、處分內容),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無。
五、勞資關係……本公司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發行說明書刊印日止,並無重大勞資糾紛發生。……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無。
年報是受查對象自己編製的,單獨看只是自述。但本報告以環境部裁處資料庫與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公告獨立檢索,環保 0 筆、勞基法類 0 筆,且兩項的對照組(台積電、中鋼)都正常命中,證明查詢機制在有資料時會回傳資料。
自述與非自述兩條線指向同一結論,證據強度就不再受「這是他自己說的」限制。
須註明範圍:勞動部該公告僅涵蓋近三年,且無統一編號欄位,係以名稱檢索。105 年 9 月 8 日職業安全衛生署另有 2 筆對受查對象之公告(職安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27 條第 1 項,均為與承攬人共同作業之告知與協議義務,公告未載罰鍰金額),時點早於年報所稱「最近年度」,兩者並不衝突。
司法訴訟:30 筆,但性質差異很大
以公司全名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檢索得 30 筆。其中相當比例並非爭訟案件,例如公示催告(遺失票據或股票)、支付命令程序裁定、第三人債務執行的相關裁定,這些案件中受查對象僅為票據發票人或第三人債務人,不涉其行為。實質相關者如下:
| 案號 | 日期 | 案由與受查對象之地位 |
|---|---|---|
|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195 號 | 114-07-23 | 給付貨款。雙方第三審上訴均遭駁回,高院判決確定。受查對象為敗訴方,應給付美金 70 萬元。 |
|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58 號 | 113-08-20 | 給付貨款。雷天溫斯頓電池有限公司(香港)請求電池貨款,受查對象敗訴。詳第 02 分頁。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86 號 | 113-11-22 | 損害賠償。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受查對象為被告。桃園客運同時是本報告買方清單上的客戶之一。 |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405 號 | 113-10-31 | 公共危險(失火)。受查對象中港分公司為告訴人,被告為承攬廠商之技師。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3730 號 | 113-02-27 | 公共危險。111 年 8 月 14 日承攬廠商技師在受查對象中港分公司廠房噴漆室對大客車噴漆,引燃失火。被告經判處拘役 20 日。 |
|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勞上易字第 18 號 | 105-07-26 | 給付業務獎金。前員工請求業務獎金。 |
一級無★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判決全文逐字調閱。對照組:以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全名檢索命中 5 筆,檢索機制經驗證有效。
上表六件中,有兩件受查對象是告訴人或被害方(廠房失火案),一件是原告的相對人,其餘為商業契約與勞資爭議。這是一家運作二十年、年營收十餘億的製造業公司的正常訴訟量。
本報告列出這些案件,是為了讓委託人知道有哪些公開文書可以調閱,不是要作任何品格上的評價。
職業安全:兩起事故,一起在廠內,一起在路上
廠內:民國 111 年 8 月 14 日,承攬廠商裕酆企業社技師在受查對象中港分公司廠房噴漆室對大客車執行噴漆作業,明知漆料含易燃溶劑而引燃失火。地院判處拘役 20 日,高分院駁回上訴,受查對象另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路上:受查對象於公開說明書中主動揭露一起火燒車事故。
……日大都會客運 262 路線同批共 20 輛(含本事故 1 輛)電動大巴遭台北市公共運輸處要求停止營運,後續於 2025 年 7 月 9 日經台北市公運處同意復駛。有關此事件,申請公司與客運業者協商支付客運業者車體損失及其停駛調度成本分別為 6,883 千元及 4,700 千元……營業損失部分待火災調查報告出具後支付。
該事件電動巴士採用三元鋰電池,華德與車王電子針對此事件擬訂改善方案,在 2024 年底華德已改採用磷酸鋰鐵電池芯,該電池組裝係以鐳射焊接替代人工鎖固螺絲……同時,於電池組加裝防火塗層及隔熱處理,底盤噴覆耐燃材料,以延長逃生時間。
第 02 分頁的供應商變動,在這裡有了技術上的理由:2023 年第一大供應商台灣住友商事供應的是三元鋰(AESC)電池模組,2024 年起第一大供應商換成母公司車王電子,供應的是磷酸鋰鐵(LFP)電池模組。而公開說明書寫明,2024 年底改採磷酸鋰鐵電池芯是火燒車事件的改善方案之一。
換句話說:一次安全事故,同時是一次供應鏈的重組。採購從一家日本商社轉到自己的母公司。
公司治理:控制者與最大供應商是同一家公司
| 年度 | 向母公司車王電子之進貨 | 金額(仟元) | 占進貨淨額 | 排名 |
|---|---|---|---|---|
| 2023(112) | 電池模組、線束、充電機等 | 344,768 | 19.61% | 第二大 |
| 2024(113) | 磷酸鋰鐵(LFP)電池模組等 | 251,210 | 30.45% | 第一大 |
| 2025(114) | 磷酸鋰鐵(LFP)電池模組等 | 455,432 | 28.24% | 第一大 |
公開說明書就進貨集中一事說明:「電池模組屬高單價且高度關鍵之零件,一旦導入即需投入大規模測試及法規認證成本。為確保行車安全一致性、車輛維安及營運成本之控管,該公司針對電池模組傾向採用單一供應商策略,該策略屬產業常態且具合理性。」
持股 60.48%、九席董事中四席由母公司指派、母子公司董事長為同一自然人,同時母公司是最大供應商,占進貨近三成。
後果是:往上游追一層,追到的是控制方自己。要知道電池芯從哪裡來,必須再往上追一層,追到車王電子的供應商。而車王電子雖是上市公司,其年報依同一準則第 18 條第 2 款第 4 目揭露的供應商,同樣受「契約約定不得揭露者得以代號為之」的但書拘束。
本報告未取得車王電子年報之供應商揭露內容,對該層供應商不作任何陳述。這是本案下一步可以做、但本次未做的事,列於第 04 分頁。
實質受益人
受查對象的控制鏈只有一層且完全透明:華德動能(上市 2237)由車王電子(上市 1533)持股 60.48%。車王電子本身為上市公司,董監事持股分散,最大單一董事持股為 13,356,327 股(董事蔡裕成,所代表法人為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實收資本額 985,474,860 元而言不構成控制性持股。
換言之,這條鏈的終點是公開市場,不是某個自然人或境外實體。前次調查中需要逐層上溯法人股東才能追到的實質控制者,在本案只有一層。
附記: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所建置之實質受益人申報平臺,依「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僅限三類查詢者,一般徵信目的無管道調閱。本案未使用該平臺,上述結論係由商工登記董監事欄與上市公司公開資料推得。
未查得,且說明為什麼
電池芯的製造商與製造地。這是本案的核心問題,也是唯一沒有答案的問題。法規要求業者提送「電池芯技術、來源及證明資料」(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二十一款),經濟部設有「電池芯產地及技術來源查核」並得現場抽驗(評估規定第六點第一項第四款),但法定揭露的範圍僅及於業者與車型清單。受查對象於公開說明書自陳「關鍵料件(如電池芯(電池包來自車王)……)多自海外採購」,未載明國別。資料存在於主管機關卷宗,不在任何公開文件上。
母公司車王電子的供應商。受查對象的電池模組(含 LFP 電池芯)向母公司採購,因此電池芯的來源問題實際上移轉到車王電子這一層。車王電子為上市公司(1533),其年報依同一準則須揭露占進貨總額 10% 以上之供應商,但同受「契約約定不得揭露者得以代號為之」但書拘束。本次未調閱車王電子年報,對該層不作任何陳述。這是可行且應優先執行的下一步。
經濟部國產化及技術分組的審查意見。該分組依評估規定第六點就電池芯產地及技術來源作成查核意見,並函復交通部。此類函文屬行政機關內部作業文書,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但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7 款關於內部擬稿與營業秘密之限制,可能構成不予提供之事由。本次未提出申請。
雷天溫斯頓案所涉電池的製造地。判決記載交易對象為依香港法律成立之公司、其董事戶籍在廣東、公司曾遷至福建,商品包含「大巴電池方案」。判決全文未認定製造地,交易對象的註冊地不等於商品的製造地。要查明製造地須取得該批貨物的進口報單,屬海關資料,非公開。
2025 年 6 月大都會客運 262 路線火燒車事件的火災調查報告。公開說明書載「營業損失部分待火災調查報告出具後支付」,可知報告於該說明書刊印日尚未出具。本次未取得該報告。報告出具後應可釐清起火原因是否與電池有關。
「其他」那一欄裡的供應商。年報進貨表中,112 年度「其他」占 54.22%、113 年度占 61%、114 年第一季占 70%。這些供應商個別未達 10% 門檻,依準則無揭露義務。占進貨總額過半的供應商群,在法定文件上是完全空白的。
16 款合格車型各自的電池芯來源。本報告僅就受查對象一家調查。其餘 5 家業者的電池芯來源同樣不在公開清單上,本報告不就同業作任何推論。
可以做但這次沒做的事
| 事項 | 途徑 | 預期障礙 |
|---|---|---|
| 車王電子年報之主要供應商揭露 | 公開資訊觀測站,直接下載 | 無障礙,僅需時間。建議列為下一步第一順位。 |
| 電池芯進口之國別分布 | 財政部關務署進出口貿易統計,按貨品號列查詢 | 只能取得產業層級的總量,無法對應到特定公司 |
| 經濟部電池芯產地查核意見 | 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 | 可能因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內部擬稿)或第 7 款(營業秘密)遭駁回 |
| 火災調查報告 | 向交通部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或消防主管機關函詢 | 調查中案件通常不對外提供 |
| 各車型之電池芯供應商 | 向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函詢 | 屬審查卷宗內容,且涉業者營業秘密 |
| 雷天溫斯頓案電池之製造地 | 進口報單、卷證閱覽 | 非公開;閱卷須具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身分 |
本報告各項資料的核實狀態
| 資料 | 狀態 | 說明 |
|---|---|---|
| 交通部合格車輛業者及車型清單 | 原件核實 | 已下載主管機關公示之 PDF 原件(115-09-01 版,4 頁),逐列比對 |
| 受查對象 113 年度股東會年報 | 原件核實 | 已下載公開資訊觀測站電子檔(96 頁),關鍵頁逐字比對 |
| 受查對象上市公開說明書 | 原件核實 | 已下載公開資訊觀測站電子檔(115-07-31 生效版),關鍵段落逐字引用 |
|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字第 58 號判決 | 原件核實 | 已調閱裁判書全文,主文與事實理由逐字引用 |
| 交通部要點、經濟部評估規定、政府採購法、年報準則 | 原件核實 | 均取自主管機關法規系統或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 |
| 53 件政府採購決標明細 | 待查證 | 資料取自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介面,未逐案調閱決標公告紙本原件。每案之機關代碼與標案案號均已保留,可隨時回查 |
| 商工登記董監事與資本額 | 待查證 | 取自第三方鏡像。其中車王電子持股比例已由公開說明書原件相互驗證 |
作此區分的理由:以公開介面取得的資料與人工調閱原件的資料,證據強度不同。標示為待查證者不表示資料有誤,而是表示本報告尚未以原始文件驗證過它們。
這條鏈查得到什麼
下游完整可查,因為買方依法必須公告。受查對象 53 件得標案、決標金額 11,707,113,007 元、政府補助 6,267,757,520 元、21 個買方單位、20 個補助機關,全部具名可查。這一切都來自政府採購法第 4 條:私人客運公司拿了過半的政府補助,就得照政府採購法辦理並公告。補助換來的不只是車,還有透明度。
中游查得到,但要靠一份一次性的文件。年報依法揭露占進貨 10% 以上的供應商,但但書允許以代號替代,於是 112 年度最大供應商在年報上只是一個字母「A」。真正把它寫成「台灣住友商事」的,是為了上市而出具、2026 年 7 月 31 日才生效的公開說明書。這種文件一家公司通常只出一次。做供應鏈調查,遇到剛上市的公司要優先讀公開說明書,不要只讀年報。
上游查不到,而且這一次的「查不到」性質特殊。不是沒有人掌握資料。交通部要業者提送電池芯技術與來源證明,經濟部設有電池芯產地及技術來源查核,並得到工廠現場訪視抽驗。資料被要求、被提交、被審查過。只是主管機關依要點第九點所負的揭露義務,範圍僅止於「業者及車型清單」。16 款車型,沒有一款載明電池芯的產地。
這兩種斷點的處理方式完全不同。前者只能靠付費資料庫或業界訪談,後者則有一條制度上的路:修改要點第九點的揭露範圍,把電池芯產地加進應公示的欄位。
技術上沒有難度,那一欄的資料本來就在審查卷宗裡。
三個必須說清楚的界線
整車原產地不等於零組件產地。62 個決標品項的原產地國別全部填「中華民國」、中國大陸 0 筆,這證明的是整車在台灣製造。電池芯是不是台灣製造,這個欄位回答不了,因為採購公告沒有零組件層級的原產地欄位。本報告不以此欄位推論任何零組件的產地。
交易對象的註冊地不等於商品的製造地。法院判決記載受查對象自 2011 年起向一家依香港法律設立的公司採購電池商品,該公司董事戶籍在廣東、公司曾遷至福建。這些是判決明文記載的事實,但判決沒有認定這些電池在哪裡製造,本報告也不認定。
沒有任何證據指向受查對象使用中國大陸製電池芯。公開說明書全文中「中國大陸」出現 13 次,逐一檢視後全部位於產業背景與各國政策比較的段落,沒有一次出現在供應商或原料來源的描述中。制裁與出口管制三份清單檢索結果均為 0 筆,且三份清單的對照組都正常命中。本報告能作成的最強陳述是:公開資料中查無此類記載,且查詢機制經驗證有效。這不同於「已證明沒有」。
對受查對象本身的評價
就一家二十年、上市未滿一個月的製造業公司而言,本次八個面向的查核結果沒有異常訊號:
環保裁處 0 筆、勞基法違規 0 筆,且與年報自陳一致,兩條獨立線索互相驗證。
制裁與出口管制清單 0 筆。
訴訟量與性質屬同規模製造業之常態,其中兩件受查對象為被害方。
股權結構單層透明,控制者為上市公司,無境外實體或難以追溯之自然人。
已揭露之火燒車事故,公司主動於公開說明書載明賠償金額與改善方案,並說明已改採磷酸鋰鐵電池芯。
要記下的是一項結構性事實,而非缺失:控制者與最大供應商為同一家公司,母公司持股 60.48%、指派四席董事、供應近三成進貨。這使得供應鏈往上追一層時,追到的是控制方自己,要繼續往上必須改查母公司。這是調查方法上的限制,不是公司治理上的指摘。
本報告為書面篩查,不含實地訪查與人脈訪談。除交通部合格業者清單、受查對象年報與公開說明書、法院判決全文及各該法規原文係調閱原件核實外,政府採購資料取自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介面,未逐案調閱公告原件,標示為待查證。
本報告所列公司名稱均取自官方公示文件或法院公開判決。列名不代表任何違法或不當之指涉,各項事實之證據強度已逐項標示,請依標示解讀。